私人車位遭人 停好停滿 該怎麼辦?

【分析】

由於社區停車位產權為私人所有,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的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所以警察無法開單或拖吊來取締,但還有沒有其他管道可以處理呢?

提告刑事竊佔罪?

竊佔罪的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但將他人車位 停好停滿 通常只是貪小便宜,不會有意圖不法所有車位的意思,要成立竊佔罪幾乎不可能。

提告刑事侵入住宅罪?

私人停車位一般而言位於公設,公設依法院實務見解(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972號刑事判例)也屬於住宅之一部份,若未經所有人同意進入社區,將構成侵入住宅,可以提告侵入住宅罪。

提告民事損害賠償?

故意將車子在他人社區車位上停好停滿 ,構成不法侵害他人所有權或利益,車位所有人當然可以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或同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給付相當於停車費之損害或不當得利。


【刑法】

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參考判例:最高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972號刑事判例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於夜間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


【民法】

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