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設計專利無效撤銷須知

最後更日期: 2023 年 7 月 27 日

自英國於2020年1月31日退出歐盟後,目前有27個歐盟國家,是世界上最自由的經濟體之一。它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單一市場區域,成立的主因就是期望成員國之間能自由貿易的合作,並致力開放至世界各國間貿易競爭。

因此,專利、商標與設計就成為市場競爭中的唯一利器。

由於網際網路(互聯網)的無遠弗屆,一旦發生早見公開或搶先申請的情事。則需要提出無效撤銷的救濟程序,以下我們就以歐盟設計無效撤銷程序說明。

歐盟設計無效撤銷程序

EUIPO將無效聲明的申請發送給RCD所有者,並給他們兩個月的答复時間。如果RCD所有者決定不答复,EUIPO將根據無效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做出決定。

如果RCD所有者決定答复,他們的意見將立即傳達給無效申請人。

如果EUIPO認為有足夠的信息可以做出決定,將會直接做出決定。如果沒有,則可能會交換意見。

如果兩個月的期限不足,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延長時間。
通常,自動延長此期限的第一個請求是自動授予的。僅在充分且適當地證明其合理性的情況下,才允許進一步擴展。

歐盟設計撤銷程序
  • 無效程序的法規原因

設計法規條例》第25(1)(b)條規定了可以援引的不同依據。
最常用的是該設計不具有新穎性不具特殊造型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無效請求。不需擁有較早的前案才能提,或利害關係人都可提出無效請求。

您只需要證明設計不是新的(新穎性)或不具有獨創性,就可以通過證明無效請求所針對的設計之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設計(無論您是否存在)都可以主張這一點。

檢附證據

為了使基於缺乏新穎性或個性特徵的無效聲明申請成功,需要證明兩點

  • 該設計早已經被公開
  • 該設計與先前設計有相同的總體印象。

違反新穎性EUIPO才會評估總體印象

  • 早已經被公開的證據
  • 必須提供在先設計物品的陳述,並帶有公開披露的書面證據。

可採用的書面證據

  • 官方出版物:在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知識產權局的公告中,較早的外觀設計的發布一般都構成披露,在商標和專利公告中的出版物也是如此。
  • 展覽和貿易中的使用: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國際展覽會上向公眾公開外觀設計通常與貿易中的使用一樣構成披露。
  • 互聯網上的披露:原則上,互聯網上的披露構成現有技術的一部分。互聯網上或在線數據庫中披露的信息自發布之日起即被視為可公開獲得。
  • 宣誓或肯定的書面陳述(誓章):原則上,誓章本身不足以證明已公開較早的外觀設計。(其他證據) 但是,它們可以證實和/或闡明若補充其他證據的真實性。
  • 相較近似且已經公開設計的總體印象

當比較兩個設計,EUIPO適用作為應該在進行時採用了同一標準搜索的在先前的權利,並尋找潛在的類似權利
您可以在指南中找到有關如何評估總體印象的更多信息。

無效程序最終結果

  1. 因為任一當事方(或雙方)決定終止訴訟程序 (因為當事雙方已經達成友好解決方案;因為無效申請人撤回了其申請,或者設計所有者放棄了)。
  2. 或者是因為EUIPO發布了一項決定,以結束訴訟程序。 無效程序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就對其產生不利影響的決定提出上訴

無效程序的法律效果

被宣佈為無效的設計,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