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舉發成立|不具新穎及創作性

委託人經營商場自對岸引進商品銷售,豈料遭他人主張專利侵權。經查,該商品於台灣設計專利申請日之前,早已經見於公開刊物之使用事實(Youtube影片早於該案申請日)。爰委託人認為該商品早於設計專利申請日之前早就已經於市場上廣為銷售,且並非該專利申請人所有。

故,委託國鼎事務所進行調查,經證據調查及相關事證評估。經過縝密的調查,我所建議提出設計專利舉發申請,撤銷對方已審定核准的設計專利。

經提出相關調查事證,本案設計專利舉發撤銷成立。

官方審查主文: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我方主張:不具新穎性及創造性
主張法條: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第2項

按「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

官方判斷:不具新穎性、不具創作性

整體觀之,系爭專利與證據6的外觀已構成近似,故以普通消費者依選購商品時之觀察與認知,經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證據6已與系爭專利產生混淆誤認之視覺印象,兩者為近似外觀運用於相同物品,屬近似之設計,故證據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另證據6已揭露系爭專利之主要造形特徵,系爭專利為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據證據6之技藝內容所易於思及之創作,故證據6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創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