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商標搶註頻傳 該如何救濟…

一、前言

近年來,隨著兩岸經貿往來日益頻繁,商標搶註事件屢見不鮮。無論是知名品牌,還是中小企業的特色名稱,只要在當地還尚未註冊,往往就被他人捷足先登,甚至用來反向索價、阻斷市場佈局。

這類情況在中國與台灣之間尤為突出,原因涉及兩地商標制度、申請的速度與市場信息不對稱,導致原商標所有權人權益受到影響。

二、背景與現況

  1. 商標搶註的定義
    指非正當商標權利人,搶先註冊他人具有一定知名或商譽的標識、名稱、圖樣,以謀取不當利益或阻礙對方進入市場行銷。
  2. 兩岸常見模式
    • 先知先申請型:對方尚未進入市場,就搶先註冊其商標。
    • 訊息蒐集型:透過展覽、網路或市場調查,得知對方品牌後,立即申請註冊。
    • 惡意搶註型:直接搶先註冊相同或近似名稱,逼迫原商標權利人高額贖回。
  3. 案例趨勢
    中國大陸市場規模龐大,許多台灣品牌在尚未布局時,就遭他人註冊。
    例如:餐飲、食品、服飾品牌;反向在台灣,也有大陸品牌被搶註的情況。

三、兩岸商標制度差異

  1. 註冊原則
    • 中國與台灣均採「先申請主義」原則。
    • 先申請主義,僅能透過異議、評定、撤銷等方式提出救濟。
  2. 審查重點
    • 中國對「惡意搶註」近年加強打擊,但需舉證對方惡意與自身知名度。
    • 台灣雖有防止不正當註冊條款,但同樣需提供證據。

四、相關法規依據

  1. 中國大陸《商標法》
    • 第32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 第45條、第46條:規範撤銷與無效宣告的程序。
  2. 台灣《商標法》
    • 第30條第1項第12款:禁止未經授權申請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之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 第57條、第63條:異議與評定(無效)程序。

五、救濟途徑與步驟

(一)異議程序(未核准註冊)

  • 時間:商標公告期間(中國與台灣皆為公告日後3個月內提出)。
  • 要件:需證明該商標與己方商標相同或近似,且對方惡意或有混淆之虞。
  • 優點:程序相對快速,能阻止商標正式核准。

(二)無效宣告 / 評定撤銷程序(已核准註冊)

  • 時機:中國大陸對惡意搶註的無效宣告無時間限制;台灣部分情況有期限限制。
  • 要件
    • 提供使用證據(先使用事實、媒體報導、展覽資料、第三方媒體平台)
    • 證明商標已具有一定影響力(銷售數據、會員數、媒體廣告)
    • 證明對方申請行為屬惡意(有無業務往來、地緣關係、上下游業務)
  • 缺點:舉證負擔重,程序耗時,影響市場佈局。

(三)民事訴訟與行政申訴

  • 在取得撤銷或無效結果後,可進一步向法院主張侵權,要求停止使用與損害賠償。

(四)兩岸合作救濟

  • 可透過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兩岸民間律師協作機制,加快跨境資料調取與舉證效率。

六、預防建議

  1. 同步申請:兩岸市場都有計畫時,應同時申請商標。
  2. 多類別保護:除了核心類別,相關聯類別也要先行註冊。
  3. 定期檢索:透過官方資料庫與商標代理人,定期檢查是否有人申請相似商標。
  4. 保存使用證據:保存商標使用的照片、廣告、發票、報導,便於日後舉證。

七、結語

商標搶註在兩岸之間仍是高風險議題,尤其是中小企業往往因未及時申請而陷入被動局面。

面對已經發生的搶註,應善用異議、無效宣告等行政救濟程序;
在預防層面,則要提前布局、同步申請,才能在兩岸市場都保護好自己的品牌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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