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前夫三年前離婚,後來發現婚姻持續期間他已經有小三

法律問答分類: 法律我與前夫三年前離婚,後來發現婚姻持續期間他已經有小三
身心受創的婦女 asked 1 年 ago

與前夫三年協議離婚,後來發現婚姻持續期間他已經有小三,也產下一子。
我是最近才發現小孩已經二歲多,可以推算婚姻期間他已經背叛婚姻忠誠義務。
請問我可以再請求什麼嗎?
因為這段婚姻我已經看了三四年的身心科。
請貴大律師協助~

1 Answers
沈建宏 律師 管理員 answered 1 年 ago

您好:
一、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亦規定甚明。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您前夫與您婚姻期間與小三生下小孩,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構成侵害配偶權。可向前夫及小三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但應注意的是,侵權行為時效為二年,自請求權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故建議儘速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以免罹於時效。

參考法條:
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