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問題
律師您好: 我父親剛剛過世,母親先一步過世,所以留下三間房子由我與妹妹繼承,由於考量到遺產稅相當可觀,能否由我拋棄繼承,由我兩個孩子代位繼承,這樣將來只要一次遺產稅,另外,如果代位繼承,我對小孩能有什麼約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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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據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之要件為繼承人(限第一順位:父母子女直系間)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才能代位繼承。數人共同繼承時,其中一繼承人拋棄繼承,應繼份會歸其他繼承人,效果等同連代位繼承人之繼承權一起拋棄,所以要非常注意喔!千萬不能用拋棄繼承方式節省遺產稅,否則會得不償失。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38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 二、父母。
- 三、兄弟姊妹。
-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 (代位繼承)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76條 (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