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買賣問題
【以下建議僅供參考,如有需要仍以面詢律師為宜】
1.依照消保法第19條規定,七日鑑賞期內解除契約必須消費者以「書面」或「退回商品」為解除權行使方式,不能僅以口頭解約。本案消費者僅用口頭解約,不合消保法規定。所以本件消費者不能在主張依消保法無條件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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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 (通訊或訪問交易之解約)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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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雖然超過消保法七日解約期,但買賣契約還有『民法瑕疵擔保』規定可以主張,樓主說到「瑕疵是車縫線脱線一小段」,消費者也已經將瑕疵通知樓主,所以,消費者可以主張的權利有二,「減少價金」或「另外交付無瑕疵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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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359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364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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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主最關心的問題,如果消費者遲遲不行使權利或不來換商品怎麼辦?依民法規定通知瑕疵後「六個月」內不行使權利而消滅。所以,以樓主現在的情況來說,消費者六個月內不請求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商品權利就消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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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365條 (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