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外甥監護權該如何辦理?

法律問答分類: 法律爭取外甥監護權該如何辦理?
希望 asked 7 年 ago

你好,我的問題是我的外甥目前國小1年級,父母3年前離婚由母親監護,父親目前欠債跑路不知去向,而母親就是我妹妹上個月死亡,目前我將小孩接來照顧,請問我可以爭取小孩的監護權嗎?該注意什麼?

1 Answers
沈建宏 律師 管理員 answered 7 年 ago

您好:
據您所述,父母離異母親死亡,親權(監護權)依法當然歸於父親來行使,但父親去向不明顯然有未盡保護教養之情事,可向法院依兒少法第71條聲請宣告停止父親之親權,再由法院另行選定適當之人來監護。

而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應由同居之祖父母優先,再來依序則是兄姊及不同居之祖父母,來定監護人,而您應該是舅舅,順位在前述親屬之後,如聲請監護外甥,法院會聽取社工之訪視報告及祖父母之意見,如認為您合適,則將會酌定您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出具財產清冊之人(通常為其他親屬)。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94條(法定監護人)

  •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停止親權或監護權、終止收養關係)

  •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