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母在菜市場擺攤賣菜,日前經不起隔壁攤商朋友一再的邀約,也礙於人情關係因而參加了菜市場的互助會(俗稱:跟會)。
由於家父走得早,母親一肩扛起家計,跟會無非是希望多存些錢,作為弟弟日後的教育費。怎知,會頭在上個月跑了,家母很傷心也很不捨兩三年付出的會錢成為流水….
我四處請教人也問了法律扶助窗口,得到的答案卻都是失望的答案…
1.因為菜市場都是現金交付,要證明我給錢需要有證人…
2.互助會的簿子都是寫暱稱或外號而非本名,應訊傳喚還須證明某人為某人
以上兩個問題,據我詢問菜市場的人,他們多數都不願意上法院作證…
不知道貴所能否幫幫我…看著我媽一點一點存出來的錢去跟會,真的很不捨….
1 Answers
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會簿通常會有每期會金之簽收欄,雖然您母親給現金,會簿上每期會金如有會首簽收,則亦可證明給付會金,不一定需要證人。
2.依據民法合會規定會簿應記載會員姓名、住址及電話,雖然只單純記小名或外號,如地址及電話可確定該小名即為某某人,亦可透過查詢電話申登人或地址來舉證小名即為某某人,如此亦可舉證。
3.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來所討論。
第709-3條 (會單之訂立、記載事項及保存方式)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 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 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 四、起會日期。
- 五、標會期日。
- 六、標會方法。
-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
-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
- 四、起會日期。
- 五、標會期日。
- 六、標會方法。
-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