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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據您的敘述,您沒簽過任何本票卻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通知,該本票恐怕是偽造的,建議您採取下列步驟:
1.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於收到法院裁定20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偽造變造之確認之訴,法院同時應停止本票之強制執行。
2.向法院聲請閱覽卷宗,查明卷內本票簽名是否偽造,並詳閱卷宗資料查明執票人來歷並回想在何處可能認識或曾經簽名,以利將來訴訟攻防。
3.準備過往與銀行往來之簽名(取款單)或其他機構留存之簽名,預備將來訴訟本票內筆跡作筆跡鑑定。原則上由刑事警察局或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參考法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偽造或變造本票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
-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