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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辦理解散登記但尚未進行法院清算或清算未完成時,可以辦理商標延展。
程序:由清算人為代表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代表人用印延展申請。清算人應提供辦理清算文件證明。利害關係人應提供該公司解散前最後一次變更事項登記表佐證,視有無聲請法院清算,而提供不同的證明文件。
建議:該公司已解散登記,既然有商標延展存續使用的想法,應同時辦理商標移轉,以避免公司清算完成後法人格喪失。
相關法令:釋字492所揭,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法人尚未消滅;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故解散之公司事實上據此規定倘尚在經營業務中,且係繼續原有之營業者,既不能認已廢止營業,從而其享有之商標專用權,要亦不能認為已當然消滅。於此,其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自得將商標專用權與其商品經營一併移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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