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有外遇,到底我該不該原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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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豫不決的人 asked 8 年 ago

日前先生有外遇,被我發現後,他很誠意的向我道歉,也保證不再與她聯繫。我想原諒他,可是又擔心先生的保證變質,請問握現在原諒先生之後可以再提出訴訟嗎?或者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呢?…..又或者可以用時麼方式來保障我的權益嗎?……

1 Answers
沈建宏 律師 管理員 answered 7 年 ago

您好:
據您所述之外遇,首先得先依外遇程度不同而論,故區分程度分析如下:
1.單純超越一般友情交往之男女朋友關係(無性關係):
如此已破壞配偶對於家庭圓滿和諧之期待,民事部分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婚姻有重大破綻為由訴請離婚。刑事部分則尚無責任。
假設您原諒先生但保證變質,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並無時間限制。
2.外遇達到通姦程度:
刑事方面可於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告刑事通姦罪,六個月後不提即喪失告訴權。民事部分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第2項規定(婚姻有重大破綻)為由訴請離婚及民法第184條侵害配偶權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假設您現在原諒先生通姦行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為「事後宥恕」,則不得請求離婚。但仍可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
3.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如想原諒先生,建議請先生出具「外遇切結書」,內容可以包括下列:
1.承認外遇並深切悔悟,日後絕不再犯。
2.願賠償OOOO元或將房產過戶作為賠償。
3.日後薪水中幾分之幾交由配偶作為家庭處分金、扶養費及小孩教育金。
4.如有再犯願賠償OOOO元作為精神慰撫金。
等等
【參考法條】
第1052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一、重婚。
    •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七、有不治之惡疾。
    •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53條 (裁判離婚之限制)

  •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