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寫給前女友的本票

法律問答分類: 法律之前寫給前女友的本票
擔心的阿宅 asked 7 年 ago

律師:
請教如果我之前為了挽回前女友的心,寫了一張沒有金額的本票給她當受款人,但還是分手,日前有她委託討債集團拿這張本票來找我,上面竟然寫著500萬,恐嚇要我一定要處理否則要讓我死的很難看,請問我該怎麼辦?

1 Answers
沈建宏 律師 管理員 answered 7 年 ago

您好:
據您的敘述,您簽發了一張空白本票由前女友為受款人收執,並未轉讓他人,而事後遭人偽填500萬的金額,而前女友委託討債集團來處理,該怎麼辦呢?

首先,依據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有效要件應具備,表明本票文字、一定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及無條件擔任付款。如缺一即不生效力。所以您簽發的本票依法無效。所以如果發生上列情形該這樣處理:

1.討債集團恐嚇要給你死,當然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2.該本票遭偽填500萬,該無權填寫之人構成刑法第201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3.如前女友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建議您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提出確認本票偽造之訴。法院同時應停止強制執行。

同時請參考本所文章:假本票真裁定如何救濟?!

 

參考法條:
第120條 (本票之應載事項)

  •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 二、一定之金額
    •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 五、發票地。
    • 六、發票年、月、日。
    • 七、付款地。
    • 八、到期日。
  •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