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申請設計專利還是立體商標

經常有客戶會問:究竟我該申請立體商標還是設計專利呢?

以下就針對二者分析,由於不同的商(產)品或服務標的,會有不同的考量,而且相關不予申請(註冊)的規定也就有所差異。

何謂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早年被稱「新式樣專利」,是在民國1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專利法中才改名為「設計專利」。
專利的立法精神是為了鼓勵創新與維護公共利益間取得衡平,且賦予功能性商品有限的保護期間,時間經過後(15年),該專利即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均能自由使用。

何謂立體商標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為商標法第18條規定。
然而,商標的功能透過實際使用,使消費者將商標與商品或服務產生連結,實現商標識別來源、品質保證及廣告等功能,彰顯商標的價值。並可藉由延展取得永久保護,而無期間的限制

設計專利 VS 立體商標

以下為設計專利與立體商標比較表:

  設計專利 立體商標
維護費用每年須繳交維護年費每10年延展一次
保護年限 15年延展次數沒有限制
侵權/侵害 民事責任刑事/民事責任
保護客體 專利法第121條: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按商標法第18條: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實體審查
核准要件 新穎性、創作性、產業利用性識別性、不能違反商標註冊規定

【結論分析】

究竟該申請立體商標還是設計專利,其實二者法令立旨的精神已有所不同,且商標需依附於商品/服務上供相關消費者作為來源識別。

另設計專利則為實體產品為標的,因此仍是需個案研究分析其保護目的,才能進一步佈局與規劃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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