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為什麼提出商標申請呢?

如果網路是20世紀最偉大的發明,那 YouTuber 更是網路平台最具代表性的產物,人們俗稱”網紅”。頻道經營者針對不同的閱聽眾發表影片,然高流量伴隨而來的就是商業廣告的置入行銷與代言,因此每位網紅漸漸的開始建立自己的「品牌」,也就是商標權。

但”理科太太”能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嗎?

還記得幾年前華裔設計師吳季剛回台提出” MISS WU”商標申請,遭官方以不具識別性為由不准註冊。後來各大媒體紛紛報導吳季剛是知名設計師,但是他所申請”MISS WU”商標竟然無法註冊,智慧財產局表示該案申請時MISS WU(吳小姐)並不具先天識別性,但經過這段時日的報導,國內消費者足以知道『MISS WU』是他設計的產品,因而取得「後天識別性」也就可以核准註冊

或許你會覺得審查標準怎可變來變去的,但這的確是商標法第18條所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誌,得以文字、、、」且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簡單而言「消費者交易時,看到你的商標不會誤以為是他人的商標。」所以針對識別性問題,智慧財產局另編有「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將識別性可分為:「具先天識別性」、「不具先天識別性」「取得後天識別性」

就字義上顯見後天識別性是需要”另外取得”,也就是說該商標需經過相當時間的使用或媒體大量的傳播,足以讓消費者作為識別商標,這樣才能滿足後天識別性的要件。

理科太太是在2019年2月14日提出申請註冊,商標審查期約6至8個月,因此也就須考量”理科太太”在行銷媒體上是否足已讓消費者作為商標識別的要件了。

【2023年9月20日更新】理科太太商標情形


修正識別性的審查原則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更新

由於商標的型態越來越多元,傳統僅以”圖樣”或”文字”的表現,已無法符合現有的情形。
因此智慧財產局針對商標識別性的審查原則做出修正,其中:

  1. 「文字」類型標識是否具識別性的判斷:調整外國文字組成樣態之類型分類;就描述性文字整體是否經設計而具有識別性,並以案例提供比較性判斷之參考。
  2. 「字母與數字的組合」及「數字」的判斷:因應各產業的差異及使用現況,增補其考量標準並以案例說明。
  3. 圖形商標的判斷:增列「流行性的圖形」、「純粹資訊性的圖形」與「營業包裝或商業外觀設計的圖形」之說明與案例。
  4. 增列國家名稱、地理圖形及地理名稱涉「產地」說明或有誤認誤信產地之判斷原則。
  5. 增列近代已故著名人物姓名及肖像的判斷原則,並就是否為他人「肖像」的認定,例示參考案例。
  6. 商標圖樣包含「公司名稱全銜」或「網域名稱/網址」:為避免註冊後商標權移轉或名稱變更,影響商標權範圍之明確性及正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將認定屬於純粹資訊性事項。
  7. 因應宗教性相關標識申請註冊的類型增多,補充宗教圖像、用語等標識之認定標準,並作類型化區分,增列與傳統民俗文化活動相關標識的審查原則。
  8. 修正標語、常用語、新名詞與專門用語等事項之判斷基準,並調整「成語」的審查原則,使其明確。

由於商標作為商品/服務來源表示愈趨於多元,原有的商標識別性審查原則也就須予更新。

實務上由於個案提出申請時間的差異,也就會有不同的識別性原則見解,所以也就會有不同的時間背景,出現不同的審查見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