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分公司或於設立中可申請商標嗎?

問1:我們是一家外國公司可否以國內分公司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問2:萬一國內分公司尚未登記下來,設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籌備處名義先行辦理商標註冊申請?


1.不可以。
分公司為本公司的分支機構,因不具獨立的法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但外國法人經認許並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營業者(公司法4、371),其地址可填載在我國營業所的地址。

2.可以。
實務上認為設立中公司即為成立後公司之前身,二者屬於同一主體,惟公司設立登記後,仍須補正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變更申請人的名稱。
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將依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