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搶註該如何要回來…

商標沒有申請,被搶註要得回來嗎?!

實例:本所客戶長期使用「游泳池的家」及「POOLHOUSE」作為商標於相關水質研究與商品,並著有相關著作與影片介紹;豈料,卻遭搶註反控我方客戶不得使用「游泳池的家」為商標,實為侵害我方客戶權益。

救濟方法:
對已核准的臺灣商標提出商標評定,並提出臺灣商標申請。
被侵害人委任商標代理人柯志沛先生提出商標評定程序,同時並提出「游泳池的家」及「POOLHOUSE」商標申請。

官方評決第01825656號「游泳池的家」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並核准我方客戶申請第108074554號「游泳池的家」商標之註冊。

我方主張

系爭商標申請人與本案申請人有業務往來知悉,且於書刊與媒體上已早有使用商標事實。

官方見解

本件衡酌申請評定人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即有先使用據爭「游泳池的家」、「poolhouse」等商標於澄清劑、水質活化劑、穩定劑、中和劑、水質保護劑、除垢劑等各種水質處理藥劑等商品之事實,據爭商標尚非屬習知習見之中、外文組合,且商標權人與據爭諸商標先使用人同屬販售水質處理藥劑相關商品之競爭同業,不難因注意同業資訊並藉由資訊傳遞快速之便而知悉據爭諸商標之存在,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復與申請評定人之據爭諸商標先使用商品屬類似之商品。從而商標權人嗣後以相同之中文作為系爭「游泳池的家」商標申請註冊,實難諉為巧合,綜上各項客觀事證,商標權人應有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之情事,系爭商標之註冊,自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本文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註冊。本款之規定意旨,係在避免因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而剽竊他人先使用之商標申請註冊,而判斷申請人與該他人間是否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應就具體個案之客觀事證以為斷,若有相關事證足認申請人確因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而搶先註冊者,即應認有本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