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正夯,很多民眾以為只要沒有營利就可以任意直播音樂、電影或圖文,甚至直播內容涉及色情,其實著作權法規範,著作財產權包括「公開傳輸權」,如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任意以直播方式傳輸他人作品,可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包括傳輸中的公開傳輸權、傳輸完畢後存檔的重製權等,不僅有著作權法刑責,亦有民事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不可不慎!
新聞連結:直播在家聽歌 未獲授權也違法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
第26-1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8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