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
商標註冊
商標首重識別性
商標的核心功能在於讓消費者能夠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區分於市場上其他競爭者的產品或服務。
因此,商標必須具有足夠的獨特的識別性,才能有效傳達品牌形象,同時避免與他人商標混淆。
確保商標在市場中具有排他的保護,建立品牌價值。
商標的地域性
商標的法律保護具有地域限制,僅在商標註冊或使用的國家地區內有效,並不具有全球適用性。換言之,需於當地提出商標註冊才能得到商標的保護與排他權。
因此地域性特性要求企業在拓展國際市場時,提前在相關國家進行商標註冊,避免法律糾紛或市場混淆。
商標的使用義務
商標權人註冊核准後,應在商業活動中實際使用商標,以維持其法律效力,避免商標因未使用被撤銷或失效。不同國家對商標的使用義務有具體的規定。
中國/台灣:連續三年未使用,可能被他人申請撤銷。
歐盟:連續五年未使用,可能面臨撤銷程序。
美國:需在註冊滿5至6年後提交使用證明。
商標的授權種類
商標授權區分有「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及「獨家授權」三種。
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前項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商標的免責條款
所謂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之情形,包含了:合理使用、功能性使用、善意先使用以及商標權耗盡原則,其中必須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客觀上是否符合一般商業誠實標示習慣,有無意圖影射或攀附他人商標的商譽,而致影響公平競爭秩序以為判斷。
商標的耗盡原則
『商標權耗盡』是一種商標權之效力限制,也就是不受商標權之效力所約束。
係指商品上附有商標權,該商品經由交易流通,其商標權便已耗盡,商標權人即不得對該商品主張商標權,而限制該商品之流通。
我國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前段明定『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因此,我國係採國際耗盡原則。
商標的監控與維護
商標監控:定期監控市場上的商標使用情況,發現類似或侵權時,及時採取法律行動,例如:發出存證或律師信函主張停止侵權,或者進行商標訴訟,保護你的權益。
防禦性申請:如果你的業務未來可能擴展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建議考慮在當地預先申請商標,以防他人註冊。
另外,可以考慮使用馬德里體系(MadridSystem)進行國際商標申請,這可以一次性在多個國家申請商標。
延展維護:多數國家商標的有效期通常為10年,期滿後需要進行延展,否則將會喪失商標權益。因此務必記錄商標的有效期限,並在商標年限到期前,提前商標延展的申請。
完整規劃:隨著業務的擴展或市場的擴大,將需要申請更多相關的商標,保護品牌的各個層面,防止他人通過相似名稱進行品牌侵權或模仿。
商標的國際組織
1.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Madrid System)
馬德里體系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組成,提供一種簡化的跨國商標申請方式。
目前有超過120個會員國,涵蓋約100多個國家。台灣不是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的會員國,因此無法提出申請。
台灣企業或個人可以經由中國商標作為基礎案,申請馬德里商標提出國際註冊。
2.歐盟商標(EU Trademark, EUTM)
歐盟商標是一種區域性商標註冊,通過一次申請即可在所有歐盟成員國獲得保護。一次申請,覆蓋27個歐盟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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