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主張著作權嗎?

最後更日期: 2023 年 7 月 26 日

現行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只要創作完成時,且該創作具有『原創性』,該創作則立即(即刻)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無須向特定機關申請。(例如:專利權或商標權,須經智慧財產局審定核准才能取得。)

由於著作權不用申請/登記,且無相關的公示方法。於創作完成時即產生效力,因此一旦糾紛時,著作權人就應負『舉證責任』,但前提是該著作具有『原創性』要件。

何謂原創性,法院對於『原創性』之判斷要素有:

  1. 是否係獨立創作完成,而非抄襲自他人著作者。
  2. 是否為自然人之精神創作,而非其他動物之智慧成果。
  3. 是否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

其中,所謂「獨立創作」乃指著作人為創作時,未接觸參考他人先前之著作;凡經由接觸並進而抄襲他人著作而完成之作品即非屬原創性之著作,並非著作權法上所定之著作(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參考來源:109年度智易字第9號判決

其實,著作權法並沒有使用「抄襲」的字眼,一般而言,著作上的「抄襲」應該是指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重製權」或同法第28條第1項「改作權」的侵害。實務上法院認為:所謂「抄襲」,乃係剽竊他人之著作,並當作自己所創作之謂,而據以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接觸及實質近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所以,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兩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實質相似為審慎調查,其中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

在判斷「美術著作」此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既稱「整體感覺」,即不應對二著作以割裂之方式,抽離解構各細節詳予比對。且著作間是否近似,應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之反應或印象為判定基準,無非由具備專業知識經驗人士以鑑定方法判斷之必要

綜上,著作權雖無需申請即享有保護,然而創作者於創作過程是否為「獨立創作」且「非抄襲」,乃是著作權重要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