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核駁救濟小知識

在申請商標的過程中,商標態樣若有違反申請規定時則會做出核駁決定,屆時申請人如有不服可以依法提出救濟。

核駁程序有二:

(一)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申請後約6個月左右發出。若於期限(30日)內沒有提出答辯說明者,則會另做出核駁審定書。

常見註冊商標駁回理由:

  1. 不具識別性作為商標
  2. 商標含有公司名稱、廣告標語或為所指定商品/服務之說明或功能文字
  3. 與他人申請在先或註冊商標構成近似
  4. 與他人著名商標近似
  5. 損及公共利益或違反公序良俗

(二)核駁審定書

經發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後,官方仍作為核駁決定或沒有在期限內提出補正說明,所發出。可向經濟部提出訴願救濟。

救濟程序需準備及注意事項:

時效(文到次日起30日)

行政程序首重時效,所以必須在30日內提出答辯書,若時間來不及的話,可以提出延期30日,但務必要在30日期限內提出延期申請

商標答辯都需要那些資料

有些核駁理由是可以簡易答辯,例如:刪除近似商品,或將有功能性文字列為不專用。

但有些理由需要引用相關法規、審查基準與相關前案逐一說明。這時就需要專業的代理人做建議了。

因此建議於第一時間將官方的書狀傳真給專業的商標代理人做分析。專業的代理人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實務經驗的綜合分析後,作出建議。

然而,於智慧財產局審查程序中二道審查程序
前者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後者為”核駁審定書
皆為同一審查委員見解。

然而,商標圖樣、讀音或整體觀之近似與否,若皆由一位審查委員認定,見解可能落入主觀因素。因此,上訴是希望經由不同的審查委員,有不同的觀點或見解,並且可全面闡述自己的理由及觀點。

常見的核駁理由

混淆誤認之虞

判斷二商標間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應參考之相關因素:
(1)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 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4)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 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8)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

大多數商標新申請案,可能還尚未實際使用,自無法提出實際使用的證據來進行答辯。所以新申請人可僅就二者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商標之近似程度及商品/服務之類似程度,等因素作出說明即可。

不具識別性

商標識別性區分為:先天識別性後天識別性

  • 先天識別性:指商標本身即有,不需要經過使用來取得的識別能力;
  • 後天識別性:指商標原本不具有(先天)識別性,但經過市場上之實際使用後,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即具有商標後天識別性。

判斷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

判斷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應考量個案的事實及證據,就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競爭同業使用情形及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等客觀參酌因素,綜合判斷之。

(1)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
(2)競爭同業使用情形
(3)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


答辯救濟可以延緩效力未定的時間

由於商標主管機關係為經濟部指定智慧財產局為商標專責,因此當商標申請被駁回時申請人如有不服者,可向經濟部提出訴願

委任代理人提出答辯準備資料有:

(1)委任狀(書)
(2)答辯理由書

參考本所成功案例:
1.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 二商標均有相同外文字串
2.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 二商標均有相同外文
3.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 二商標有近似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