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額欠款確認書有效嗎?

法律問答分類: 法律餘額欠款確認書有效嗎?
借錢給人真危險 asked 6 年 ago

律師您好,打擾一下,95年間我借款他人200萬,因親戚的關係沒有借據,去年我擔心他不還所以請他寫了一張「餘額欠款確認書」,裡面約定今年底要還清餘額,這張有效嗎?能不能當作借據?他雖然寫了但仍舊沒有還,有什麼辦法嗎?

1 Answers
沈建宏 律師 管理員 answered 6 年 ago

您好:
餘額欠款確認書為雙方合意下所簽署,依民法契約自由原則有效,惟餘額欠款之本質仍為借款契約,故如雙方發生爭執而上法院,債權人仍應證明下列三個要件事實缺一不可,方能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

1.借款合意。(餘額欠款確認書可證)
2.交付借款之事實。(餘額欠款確認書無法證明有交付借款,債權人需另舉證金流)
3.清償期屆至而未清償。(餘額欠款確認書約定為年底,故明年起才能起訴請求)
依照您的問題,如年底債務人依舊未履行還款義務,明年起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返還借款之訴訟。
另需注意借款有15年之時效喔!(110年時效屆至)

參考法條:
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之定義)

  •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經典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裁判】
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