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多年電信費遭到催討,有點害怕

法律問答分類: 法律積欠多年電信費遭到催討,有點害怕
年少輕狂 asked 6 年 ago

想請教關於電信費積欠通知的問題
個人於年輕時有申辦數家門號
距離現在已超過五年以上或接近十年
因當初是幫忙開設通訊行的朋友業績
辦了之後便放著幾乎沒有再繼續使用門號

近幾年約隔一段時間
就會接到催款公司的通知電話或是信件
但由於已經事隔太久,也幾乎忘了是哪一家在催款
今日下午接到電話,對方說他們要我處理四家電信的費用
金額約為五萬五,應該幾乎都是違約金佔半數以上
因小弟記得當初幾乎沒有撥打,只是單純辦了門號
對方並說若不還款,將要查封名下財產或扣薪水的1/3等
是否會真的執行這些動作呢?

1 Answers
沈建宏 律師 管理員 answered 6 年 ago

 【以下建議僅供參考,如有需要仍以面詢律師為宜】
1.電信費時效為『2年』。
2.你說電信公司每隔一段時間會來電或信件,法律上之意義為『請求』,雖可中斷時效,但請求後六個月內沒有『起訴』,視為時效不中斷。所以,你的電信費很可能已經過時效了。

…………………
【民法】
第129條 (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第130條 (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
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商品」,法文上雖無明確定義,惟該條所定之請求權,在立法上均有宜速履行或應速履行之目的,是所謂「商品」定義之範圍,應自該商品是否屬「日常頻繁之交易,且有促從速確定必要性」以為觀察,核諸電信業者既以提供電話網路傳遞聲音為業務,則保持該電信網路之暢通自屬電信業者營業之「商品」無疑;民法於民國18年頒布時,並無「服務」之概念,而立法解釋本應順應社會變遷並應立法目的而為適度擴張,自無將本條之商品限定為動產之必要,且現今社會無線通信業務蓬勃發展,此類債權應有從速促其確定之必要性,應認「電信服務」亦為本條所稱之「商品」,而電話費請求權亦有本條短期時效之適用。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