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台灣設計專利製作須知

本次改版係鑒於去(110)年所公告版本(110年5月版,詳見劃線本),部分範例採用舊版書表格式,為使其與現行電子書表格式一致,援作改版更新並酌修部分內容(詳見清稿本)。
(原始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本次更新重點如下:

  • 修正所有涉及舊式書表格式之範例。
  • 部分文字及案例之修正。
  • 封面及內頁版面之美化。

說明書之記載

設計專利之說明書包含「設計名稱」、「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三個欄位。
以下分別就此三個欄位之記載原則說明如下:

設計名稱

(1)設計名稱是用以記載申請專利之設計所施予或所應用之物品,原則上得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公告之「國際工業設計分類(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forIndustrialDesigns)」之第三階所列物品名稱擇一指定之,或以一般公知或業界慣用之名稱指定之。
(2)此外,設計名稱應避免空泛不具體或用途不明確的記載,且不應冠以贅語或無關之說明文字,例如:

物品用途

物品用途是用以輔助說明該設計所施予物品之使用或功能等敘述,若該設計所施予或所應用之物品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該物品用途得省略之。

例如:【物品用途】
本設計之物品為防風罩,是專指用於戶外之瓦斯爐、烤肉爐等戶外炊具之防風罩,以遮蔽戶外之強風吹襲。

設計說明

(1) 設計說明是用以輔助說明該設計之形狀、花紋、色彩等有關設計外觀,或用以補充說明圖式相關之情事;若設計之外觀已於圖式表達清楚者,該設計說明得省略之。
(2) 若屬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 3 項後段所列與圖式相關情事者,則應於設計說明記載之,以幫助解釋圖式所揭露之設計內容。

  1. 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者,例如:
    【設計說明】圖式所揭露之虛線,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2. 圖像設計具變化外觀者(簡稱「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應敘明變化順序或關係,例如:
    【設計說明】圖式所揭露之各視圖係依前視圖1至前視圖5之順序產生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
  3. 各視圖間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者,例如:
    【設計說明】
  • 右側視圖與左側視圖對稱,故省略右側視圖。
  • 後視圖與前視圖相同,故省略後視圖。
  • 前、後、左側、右側視圖為厚度極薄之簡單截面,故省略之。

(3)若屬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 4 項所列情事者,必要時亦得於本欄位補充敘明之。

  • 有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之變化,而使設計之外觀產生變化者(簡稱「具變化外觀之設計」),例如:【設計說明】使用狀態圖為本設計伸展時之使用狀態。
  • 有其他輔助圖者,例如:
    【設計說明】A-A剖面圖係表示後視圖中7-7端面之凹面特徵。
  • 有參考圖者,例如:
    【設計說明】參考圖為本設計裝設於牆面之使用狀態。
  • 補充說明成組設計之各構成物品,例如:
    【設計說明】圖式立體圖所揭露之物品包含左喇叭、播放器及右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