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是什麼模式下進行呢?

離婚調解是什麼模式呢?調解委員主導,分別與兩造依序確認四大區塊事項:

一、雙方離婚意願:

首先要解決雙方有無離婚意願,如果一方沒有離婚意願,後面的監護、探視、扶養費、夫妻財產都不用談了。所以,調解委員如果可以勸和就撤回離婚,不能勸和就試著說服不願離的那一方,例如:「婚姻不在愛永在」或「合作父母」的概念。

二、雙方同意離婚,再來解決小孩監護、探視的問題:

一方單獨或雙方共同監護,藉由實際小孩的生活現況來協調監護的歸屬。如由一方單獨監護,另一方就會有探視權,探視權就需要討論探視的時間、方式,讓雙方都可以接受。

三、解決前二項,再來就是約定扶養費:

調解委員會與雙方討論經濟狀況來協調探視權之一方或共同監護未同住之一方,按月給付扶養費,至於數額可以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的統計,再做調整。

四、最後,夫妻財產分配是否一併約定:

1.如雙方都沒什麼財產或者都不願追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可以在調解書約定:放棄其餘民事請求權。
2.如雙方已經談好何方給付他方多少錢,也可以直接當作調解條款。
3.實務上有許多怨偶因雙方財產過於複雜,也不願放棄,但有意願先行離婚,則可以忽略夫妻財產之協商,不納入此次調解,之後再另行起訴請求。
但要注意,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時效只有二年。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