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到期後,以近似店名繼續營業…

有很多餐飲加盟業者,在加盟合約到期後,就以改店名、換招牌的方式繼續在原地點販售相似的產品。

不過,若是名稱、招牌設計與原加盟店太過近似,小心會有侵權之虞,按商標法第69條及第95條之規定,侵犯他人商標權者,除了要負損害賠償之責外,尚有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然,商標是否近似可從商標的「外觀」、「觀念」、「讀音」整體觀察,進而得知是否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日前,高雄出現一家「鮮萃茶」,其招牌外觀與飲料連鎖店「鮮茶道」皆同樣使用深淺綠色,同時搭配上中文及英文和一朵小葉片的圖案,二者在外觀與觀念上顯為近似,極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兩者為相同店家,再者,原本即為「鮮茶道」的加盟商,更難以自圓其說無惡意之嫌,建議應儘早自立品牌依法申請商標,始為永續經營之道。

「商標」最主要之功能,即在表彰自已之商品或服務,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得以相區別,一旦申請註冊後即可專用使用十年,十年屆滿後倘若有繼續使用該商標,並得以再續展,每次續展為十年,得不限次數續展,商標權亦是無形財產權之一,取得權利後可以授權或移轉,由此可知,商標權是最經濟實惠的保護方法,業者若有永續經營之意,「商標註冊」是不可獲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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