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商標遭搶註,重返天空受阻

星宇商標遭到搶註,除了讓前長榮航空董事長張國煒重返天空的計畫受阻,也凸顯國內企業對商標權保護觀念的欠缺。

以星宇航空為例,2016年即宣布將成立星宇航空公司,卻遲至2017年5月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公司商標註冊,才會讓其他人有機可乘。

就在交通部鬆綁民航法令,讓星宇航空可順利籌設,星宇航空創辦人張國煒在2016年11月間公開宣布即將籌設的航空公司取名為「星宇」,並經由媒體廣泛報導。不料等到星宇航空2017年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才發現「星宇」之名已經在2016年12月間被台中松霖旅行社搶先一步註冊並獲核准,且指定註冊的類別即為第39類「觀光旅遊運輸服務」。使得星宇投資公司如今面臨窘境。

星宇航空遂於2017年9月間提出異議,主張該件註冊案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十二款之規定,應予撤銷。智慧財產局受理該件異議案後,於2019年3月間做成審定,該旅行社所註冊之「星宇」商標應予撤銷。智慧財產局做成該項決定主要的理由為:

(1)星宇航空有先使用事實:
異議人早於系爭註冊第01858910號「星宇」商標註冊申請日(105年12月2日)前,於105年11月30日已對外證實籌組「星宇航空」,傳達將成立「星宇航空」提供航空運輸服務之訊息,依媒體報導之相關內容資料,可知「星宇航空」予消費者之認知,不僅為航空公司名稱,亦與異議人及其表彰之服務產生特定連結,指向異議人的航空服務品牌⋯⋯足堪認定於系爭註冊第01858910號「星宇」商標註冊申請日(105年12月2日)前,異議人有先使用據爭「星宇」商標於航空運輸服務之事實。
(2)旅行社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
「商標權人從事旅行社業務,與異議人所提供之航空運輸服務具有密切關連性,更應可知悉據爭商標先使用之情事。綜上事證,應可認商標權人於系爭商標105年12月2日申請註冊日前,不難因業務或同業等其他關係知悉據爭商標存在及先使用之事實。」⋯⋯「尤其申請日竟僅晚於據爭商標於媒體105年11月30日大量報導後2天,實難諉為巧合,客觀上難謂無意圖仿襲而搶先申請註冊之情事。」

商標權為「屬地主義」也是「註冊主義」,必須向各國主管機關申請並獲得核准才能取得在當地的商標保護,所以在全球商標佈局戰略下,應預先思考未來可能行銷的國家或競爭對手的工廠所在國,製作商標地圖,並於「公開前」進行商標註冊,在激烈的競爭商場上,才能完整的保護企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