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宇該以誰為商標申請人

網友問:我們是一間廟宇,因為信眾越來越多也發展了相關的文創商品,有杯子,筆,文具等,請問我以誰為申請人,檢附什麼資料呢?

由於我的商標有圖+中文+英文,隨著通路的不同會有不同的組合,例如:有的圖+中文,有的圖+英文,又有的圖+中文+英文,請問我該怎麼申請最省錢呢?又或者該怎麼申請才符合商標法規定呢?

答覆如下:

目前我國宗教團體的組織型態主要有以下3種:

  1. 「財團法人」:依據民法規定,以一定財產為基礎,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辦理登記,成立財團法人。
  2. 「寺廟」:依據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及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等規定,向寺廟所在地地方政府(民政局、處)辦理登記。
  3. 「社會團體」: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以會員為組織構成員,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成立的宗教社會團體。

不論是上述哪種組織型態,於商標法上皆被視為「權利主體」,因此,得僅以其組織之名稱為商標之申請人或同時以組織名稱及代表人姓名為商標之申請人。

1.該如何申請最省錢?

若商標日後會隨著不同通路而有不同的使用方式,將「圖」、「英文」及「中文」三個部分各自申請為一個商標,日後便能自由組合;而商品部分,杯子為第21類、筆及文具則為第16類,再加上通路的第35類,共有3類。
因此,3個商標皆分別申請3個類別,總共為9個申請案。

2.怎麼申請才符合商標法之規定?

商標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規定:「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註冊後即不得變更。」

復依同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商標註冊後,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及同條同項第2款之規定,「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皆屬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之情形。

綜上所述,商標必須以申請時之態樣為實際使用,不得自行變換或加附記致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係他人註冊之商標之情形,否則即有被廢止之可能。

且,若未以申請時之態樣為實際使用,可能構成未使用之情形,亦有被廢止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