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核駁救濟小知識

在申請商標的過程中,商標態樣若有違反申請規定時則會做出核駁決定,屆時申請人如有不服可以依法提出救濟。

核駁程序有二:

1.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申請後約6個月左右發出。
若沒有提出答辯說明者,期限(30日)一到會另做出核駁審定書

2.核駁審定書:經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程序之後,官方仍為核駁決定時所發出;
或者在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沒有在期限內提出補正說明者。
屆時可向經濟部提出訴願救濟。

然,接下來針對救濟程序需準備及注意的事項如下:

時效(文到次日起30日)

行政程序首重時效,所以必須在30日內提出答辯書,若時間來不及的話,可以提出延緩30日,但切記要在30日內提出延緩申請。

答辯都需要那些資料

有些核駁理由是可以簡易答辯
例如:刪除近似商品,或將有功能性文字列為不專用。
但有些理由需要引用相關法規、審查基準與相關前案逐一說明。
這時就需要專業的代理人做建議了。

因此建議於第一時間將官方的書狀傳真給專業的商標代理人做分析。
代理人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前案經驗的綜合分析後,作出建議。

然而,於智慧財產局審查程序中兩道審查程序
前者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後者為”核駁審定書
皆為同一審查委員見解。

然而,商標圖樣、讀音或整體觀之近似與否若由一位審查委員認定,見解可能較為主觀。
因此,上訴是希望經由不同的審查委員,有不同的觀點或見解,並且可全面闡述自己的理由及觀點。

可以延緩效力未定的時間
由於商標主管機關係為經濟部指定智慧財產局為商標專責,因此當商標申請被駁回時申請人如有不服者,可向經濟部提出訴願

委任代理人提出答辯準備資料有:

(1)委任狀(書)
(2)答辯理由書

參考本所成功案例:
1.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 二商標均有相同外文字串
2.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 二商標均有相同外文
3.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 二商標有近似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