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不同的型態的專利有什麼規定呢?且要核准需要什麼要件呢?

在台灣專利型態有三,分別為:發明、新型與設計(新式樣),而保護年限為發明20年,新型10年,設計15年,因此不同的專利型態就有不同的要件規定。

專利型態有三:

【發明】

依我國專利法第21條之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發明」是指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因此,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

【新型】

依我國專利法第104條之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佔據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且具體表現於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亦即,新型係指基於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所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之物品

【設計(新式樣)】

依我國專利法第121條之規定:「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設計」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申請設計專利所呈現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才符合設計的定義

專利核准三要件

基本要件:不論是何種專利型態,皆須具備下述三個要件:

  1. 「新穎性」:前所未有的想法、概念

即不具有下列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情事之一:

  •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 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1. 「進步性」:改進現有缺失

即不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

  1. 「產業利用性」:可提供產業製作、使用

即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可供產業上利用」。

何謂「具有通常知識者」?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英文為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縮寫為PHOSITA。以下為兩個PHOSITA的定義:

  • 謝銘洋教授(2008):所涉及之技術領域中具有平均水準之人,而非專家。
  •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2.1: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一虛擬之人,具有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及執行例行工作、實驗的普通能力,而能理解、利用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之前的先前技術。
    而通常知識則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已知的普通知識,包括習知或普遍使用的資訊以及教科書或工具書內所載之資訊,或從經驗法則所瞭解的事項。

實務上,我國的PHOSITA是由審查人員來扮演(郭仲偉,2005;楊啟元,2006)。由於審查人員擔負專利審查的任務,而進步性要件為判斷可專利性的重要關卡,此一關卡又由PHOSITA把關,因此,必須有PHOSITA這個人存在進行進步性把關。但在實務上,專利專責機關並沒有指派那些專家或團體為特定技術領域的PHOSITA,僅能由審查人員自己扮演此一角色。

所以,進步性要件的判斷或取捨,均基於審查人員想像自己正在扮演PHOSITA這個角色,導致審查人員個人的判斷因素占有極大的判斷餘地。於是,常有可能因審查人員專業的部分不同,而有不同的判斷標準(郭仲偉,2005)。

不予專利的法律規定

類型不予核准之情形
發明1.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除外)。
2.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新型1.  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
2.  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  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
4.  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亦即申請新型專利,未就每一新型提出申請。
5.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
6.  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設計1.  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
2.  純藝術創作。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4.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台灣專利型態不予專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