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錨違停被開單記得申訴撤銷罰單!

許多人有駕車中途遇到拋錨的情況,偏偏又剛好在紅線地方停下,不知情的檢舉達人或警察拍照後開單告發,這樣到底合理不合理呢?撤銷罰單的程序及撤銷罰單有沒有強而有力的理由呢…

新聞連結:獨家》「無期待可能性」車拋錨停紅線被罰 法官判撤銷

【分析】

不強人所難是一般人情義理,法律上也不例外,只是專業用詞叫做「期待可能性」,所謂期待可能性是指在某種事實發生時,法律上有沒有可能期待行為人採取合法義務履行為之,如果有則「有期待可能性」,反之,則「沒有期待可能性」。

舉例來說:假設妻子與母親同時落水,先救哪一個,對另一個來說都沒有期待同時救助的期待可能性,所以不會成立遺棄罪或不作為殺人罪。因為法律不強人所難或期待人有分身術。

新聞案例中的車子拋錨停紅線,因為車子拋錨剛好在紅線上,車主想守法移動車子也沒辦法,如此法律上就無法期待車子在車子拋錨的情況下遵守「紅線不得停車」的法律了,所以如果被檢舉達人或警察開單告發,自然也就可以申訴救濟撤銷罰單了,不過,就拋錨的事實,車主則有舉證責任。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林錫堯大法官提出、許宗力大法官加入之協同意見書參照】

行為人如欠缺期待可能性,亦可構成「阻卻責任事由」。亦即雖認定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亦具備責任能力,但仍容許有某種「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無期待可能性即屬之,縱行政罰法或其他法律未明文,亦當容許此種「超法定之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
至何種情形始可認行為人欠缺期待可能性,原則上宜視個案情節及相關處罰規定認定之,但於行政罰法制與法理之建構過程,亦宜設法逐步釐清其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