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遊戲中罵人會構成妨害名譽?

現代許多不少年輕人沈迷於線上遊戲,由於線上遊戲中的帳號可以隨意註冊真名、別名、暱稱等,可與真實世界之人脫勾,故有許多線上遊戲玩家進行遊戲過程中與他人發生衝突時,出言罵人比比皆是,而究竟線上遊戲中罵人會不會構成妨害名譽,目前法院實務見解分為兩派,兩派論據均非常有力,讓我們來一探究竟吧…

有關妨害名譽本所之前曾撰文:唐從聖該怎麼告徐乃麟?

【分析】

一、肯定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449號刑事判決

1.現代人以暱稱、別名、帳號在網際網路從事各項活動,彼此可能並不知悉其現實世界之姓名、相貌、性別、年籍、職業、嗜好等足以形塑其真實身分之資訊,但對於該些網際網路上之暱稱、別名或帳號,背後均係由現實世界之人進行運作並賦予意義乙節,則為眾所周知之事實。

2.現實世界之個人透過網際網路,使用暱稱、別名、帳號等化身進入虛擬社群,以此名義展現自己,並與其他亦由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之網路化身進行競爭、合作等互動交往,而逐漸在社群成員間建立起人際網絡,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此點與個人在現實世界中,亦係在不同場域扮演角色、展現自己,因此以各種形貌與不同場域之成員建立連結產生評價,二者並無不同。

二、否定說: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

1.名譽乃指社會客觀上對於個人的肯定與尊崇,以及個人主觀上的榮譽感的複合概念…侮辱罪與誹謗罪乃用以制裁妨害名譽的行為,由於名譽唯有具有個人情感與羞恥心的自然人,才能享有,故亦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侮辱罪與誹謗罪的被害人。

2.玩家在玩線上遊戲時均只知對方的暱稱,除非自己在遊戲中告訴他人或向遊戲公司申請,否則玩家不知其他玩家暱稱所指何人,更不知該暱稱的申登人真實姓名為何。國家基於法資源的有限性及刑法的最後手段原則,如介入此非關社會秩序的虛擬世界紛爭,不但浪費司法資源,且是非常不智的,虛擬的遊戲世界只是遊戲,就由虛擬世界的遊戲公司自行處理即可,真實世界不須介入。

三、本文見解:

筆者認為,現代人參與社會多元化,以各種角色參與不同領域比比皆是,線上遊戲既然為現代科技之一環,就不該被刑法排除保護,畢竟, 線上遊戲 也是參與社會的其中一種方式而已。
若玩家在遊戲中以真名註冊,能使第三人參與遊戲中實際連結玩家在現實世界之真實姓名、相貌、性別、年籍、職業、嗜好等,果此,以真名註冊之玩家名譽權在網路遊戲中就應該受到保護,反之,若以別名、暱稱註冊,就沒有特別保護的必要。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