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鄰居噪音侵擾應循法律途徑解決..

樓上吵死啦!!! 怎麼辦~
千金買房,萬金買鄰是大家耳熟能嚮的金句,但不是每個人都能這麼幸運,若遇到每天製造 噪音 的鄰居時,該怎麼辦?
若住社區尚有大樓管委會能夠代為向鄰居反應,若為一般舊式公寓恐怕就得自立自強的與鄰居溝通問題了,往往這時若溝通不良或遇到不理性惡鄰居時,糾紛就產生了…..

新聞連結:不滿鄰居吵 她敲牆回敬被判罰

【分析】

究竟若遇到鄰居經常製造噪音時,該如何處理與回應呢?新聞中的案例,該婦人對於鄰居之噪音回應之方視竟然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同樣製造噪音回敬,當然若雙方均得舉證對方製造噪音,雙方均應開罰,真是得不償失。若真的遇到 噪音 干擾,可透過下列司法途徑解決。

一、行政責任:

住宅區、學區在分類上屬於第一、二類管制區,夜間(晚上十點至隔日清晨六點),音量不得超過50分貝,如違反先勸導,勸導不聽則開罰3000~3萬元罰鍰。

二、民事責任:

侵害安寧權(人格權)。本網站曾經撰擬過相關文章:噪音擾人的法律責任

判例要旨: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 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三、刑事責任:

過失傷害或傷害罪。(前提均能把噪音跟身體健康受損建立相當因果關係)

1.過失傷害:如發出噪音者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傷害到他人身體或心理健康,構成過失傷害罪。
2.普通傷害罪:發出 噪音 如屬故意以此方式傷害他人身體或心理健康,構成普通傷害罪。


【參考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